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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作出《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決定》,其中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作出如下修改:
一、將第十六條第二款修改為:“前款所列檔案,檔案所有者可以向國家檔案館寄存或者出賣。嚴禁賣給、贈送給外國人或者外國組織?!?/span>
二、將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修改為:“(四)違反本法第十七條規定,擅自出賣或者轉讓屬于國家所有的檔案的”。第五項修改為:“(五)將檔案賣給、贈送給外國人或者外國組織的”。
2017年3月1日國務院作出《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國務院令第676號),刪去《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實施辦法》第十七條。
上述修改取消了出賣、轉讓集體所有、個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屬于國家所有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或者應當保密的檔案的審批事項,是對《檔案法》《檔案法實施辦法》的局部修改。目前,《檔案法》的全面修訂工作正由國務院法制辦公室牽頭,處于緊鑼密鼓的推進之中。